《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甘发改办发〔2020〕21号)、《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20〕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81号)第四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的规定。

二、工作程序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变更及概算调整等事项;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变更及概算调整等事项,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参考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评估工作程序为:

(一)咨询评估机构日常由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咨询评估任务,并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问题的,通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方可委托评估。

(三)经审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的,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向评估咨询机构下达工作委托书。

(四)评估咨询机构及时与委托单位协商,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经费保障

本细则所列咨询评估费是指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发生的代理、会议、咨询及其他费用。建议由县财政列支专项经费。评估咨询结束后,评估咨询机构整理评审费用,附咨询评估委托协议,开具正式税票,报委托单位签字确认后,向财政局申请拨付。

四、绩效评价

县发改局(工信和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参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绩效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并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解读文件: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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