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402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3-01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4〕11号
  • 发布日期: 2024-03-01 16:41
  • 主  题  词: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甘发改办发〔2020〕21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20〕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崇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指引,在审核或批准投资项目及相关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参考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投资咨询评估费用在政府采购招标限额以下的评估事项适用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工作程序,对限额以上的评估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三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由县发改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申请纳入县级重大项目前期费预算。支付方式采用按季度支付,评审公司每季度最后1个月中旬依据委托书整理期间评审费用,附咨询评估委托协议,开具正式发票后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单位根据发票向财政局申请拨付,并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拨付后,以函件形式告知县发改局。

第四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1.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变更及概算调整等事项;县住建局、县教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中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变更及概算调整等事项;

2.县发改局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3.县发改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咨询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年度采购,县发改局招标遴选不少于3家乙级及以上咨询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为我县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条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拥有不少于一名咨询工程师(投资);

(三)具备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或事项,可以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复核评估结果。

第八条 涉密项目由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工作程序是:

(一)咨询评估机构日常由县发改局主管,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二)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咨询评估任务,并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问题的,通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方可委托评估。

(三)经审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的,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向评估咨询

机构下达工作委托书。

(四)评估咨询机构及时与委托单位协商,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在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工作计划应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专家评审会由项目负责人主持,评估小组、县直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员参加,会议议程一般为:项目负责人介绍出席会议人员,项目单位汇报项目基本情况,评估小组推选出专家组组长,会议交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设计单位汇报,专家询问并发表意见,参会部门发表意见,评估小组内部讨论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市、县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专业的专家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报告应当附具体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

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

经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接受工作任务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项目达到提交专家评审会讨论标准后,评估机构应组织本项目评审专家、主办股室、县直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机构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项目单位原因的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中旬向县发改局报送上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承接、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改局可以随时终止与评估咨询机构合同: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

崇信”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咨询评估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县级重大项目前期费预算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咨询评估费审核下达、拨付、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投资项目,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工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纳入项目前期费列支管理。申请和支付按照国家、省市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时,按照节约支出的原则,在参照相关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结合目前市场价格水平,并考虑项目咨询评估复杂程度和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所需费用等因素,核算评估费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费由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以及其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估咨询结束后,经评估咨询机构按季度整理,附咨询评估委托协议,开具正式税票,报委托单位签字确认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在评估评审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用,也不得要求评估机构提供与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咨询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委托函样本

2.委托咨询评估收费参考标准

附件1

附件2

委托咨询评估收费参考标准

参照原有相关取费标准,结合目前市场价格水平,并考虑项目咨询评估复杂程度和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所需费用等因素,制定了各分档参考最高取费标准。为协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决定作用,评估咨询机构在参考最高取费标准之下报价。

咨询评估服务取费标准 单位:万元

Shape5

资额

咨询服务项目

100万元及以下

100-500万元

500-

1000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以上

一、评估项目建议书(含调整)

1

1

1.5

2

2

3

3

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含调整)

1

1.5

2

2—3

3—5

5—8

8—10

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

1

1.5

2

2—5

5—8

8—10

10—15

四、审查节能报告(含调整)

1

1

1

1.5

1.5

2

2

注:1.上表所述的咨询评估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代理、会议、咨询及其他费用;2.投资额为上报申请报告的投资额;3.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如某项目申报可研投资额为6700万元,应对应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档,评估费用为X,具体算法为:(6700-5000)/(X-3)=(10000-6700)/(5-X),计算得出X=3.68),计算时投资额四舍五入取整数,咨询费保留2位小数;4.区间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5.打包委托项目以出具评估报告的个数为准计取委托评估费;6.对于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取费标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难以用投资额衡量的发展规划等评估取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水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文件解读地址:《崇信县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Shape2

Shape1

上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地质灾害风险区管控避险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贯彻落实甘肃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工作举措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