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平凉市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平凉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改价格〔2021〕1号),经征求县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司法、国资中心等13个部门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拟定了《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意见》(以下简称《处置意见》)。

二、主要内容

1.处置范围全县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开挖平场产生的矿产品,属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外运、加工、销售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矿产品。

2.处置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属国有资产,具体处置工作由县国资中心牵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处置方案审定,县城投集团公司负责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流程依法依规处置。

3.处置流程。一是规范发现报告。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开挖平场过程中发现矿产品的,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县国资中心、县自然资源局。二是开展现场勘测。县国资中心应依据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对建设区所涉矿产品种类、数量进行实地勘测核查。三是处置方案审定由城投集团公司依据国资中心提供的勘测报告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四是处置验收。由城投集团公司负责对涉及矿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由县国资中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矿产品处置收益上缴县财政。

4.监管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在建项目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超范围采挖矿产品,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在矿产品未处置前有擅自外运、加工、销售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固定证据,同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解读文件: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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