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和有关食品安全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崇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老百姓幸福生活最基本的共同诉求,也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任务”,提出“四个最严”“党政同责”“全过程监管”等明确要求,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为统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

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就是要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处理投诉举报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挽回消费者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二是持续推进社会共治。投诉举报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防控市场风险、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实施举报奖励能够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依法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三是规范举报奖励行为。食品安全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部门诉求渠道林立,处理模式不一。《办法》统一了我县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便于群众开展食品安全举报,也方便县、乡(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发改 、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充分保障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依法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了10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和遵循的5个原则以及8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同时,《奖励办法》规定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各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办法》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工作实效。首先充分保障经费,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县、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发改、公安、畜牧兽医中心等部门,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

《办法》对符合10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形的举报,分为

3个等级,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最低给予举报奖金2000,1000元、500元奖励;受到刑事追责的,按照等级,给予不低于3万元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特别是鼓励内部举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

四、意见建议征求情况

办法制定后,于2021年12月份征集了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19个食药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条,为县财政局建议将第四条中:“县财政局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设立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户,按年度核拨。年度奖励资金结余部分自动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时由县财政局按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足额追加”。修改为“县财政局要根据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书,会同做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提交资料的有关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对举报奖励等级及标准进行审核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相关链接: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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