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 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市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平凉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改价格〔202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意见》。
一、处置范围
全县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开挖平场产生的矿产品,属国有资产,由县政府组织处置。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产生的矿产品,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自用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用于原有项目建设,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应急工程建设产生的矿产品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二、处置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属国有资产,由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处置方案拟定和依法依规处置。
三、处置流程
1.及时发现报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开挖平场过程中发现矿产品的,应立即报告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息反馈至涉及的成员单位。
2.开展现场勘测。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到场提供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配合开展实地勘测核查。
3.处置方案审定。矿产品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反馈至相关成员单位。
4.处置验收。县城投集团公司按照处置方案要求,负责对涉及矿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矿产品处置收益上缴县财政。
四、监管措施
1.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建项目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超范围采挖矿产品。
2.各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擅自外运、加工、销售矿产品等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固定证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3.严禁假借工程项目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领导小组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黄国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武奎 县财政局局长
朱富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建辉 县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
成 员:齐军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 镭 县国资中心主任
陶 明 县城投集团公司副经理
王 斌 锦屏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胜昔 新窑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盼生 柏树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涛涛 黄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喜军 木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梁志锋 黄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文件解读地址:《崇信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