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袁克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
(2016年4月1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十)之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张拴会县长的提议,2016年4月11日崇信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袁克杰同志为崇信县司法局局长;
马建平同志为崇信县民政局局长;
朱自胜同志为崇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梁超斌同志为崇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 峰同志为崇信县水务局局长。
免去:
袁克杰同志崇信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马建平同志崇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朱自胜同志崇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杨五堂同志崇信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李文清同志崇信县水务局局长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