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车晨刚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崇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车晨刚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2016年4月1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十一)之规定,根据县人民检察院及刘海宇检察长的提议,2016年4月11日崇信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车晨刚同志为崇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范克胜同志为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苏 裕同志为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吕丽娟同志为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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