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
悬挂、张贴宣传品管理责任书
甲方:崇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乙方:xxx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设置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二、设置地点:崇信县公xx
三、设施种类:
1. 装修门头牌匾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设置的广告设施,必须保持整洁美观,设置期间若出现广告设施污损、破旧等情况,设置方要及时维护或更换版面,确保广告设施整洁美观,期满后自行拆除;若设置方不及时维护管理影响城市市容或期满后不及时拆除又不补办审批手续,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3.各类商业广告内容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置,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广告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4.各类广告设施设置期间,要保持好现场秩序和周边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周边公共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应自觉承担全部责任;如出现公共设施损坏等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恢复原状,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5.如遇城市改建、扩建或其他原因需拆除或迁移广告设施的,设置方应无条件拆除或者迁移至指定的位置。确需重新设置广告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