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经办流程


 

一、救助流程

参保群众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通过HIS系统完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报。因外伤或在外地住院未实现“一站式”直接结报的患者,在县医院或中医院完成基本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理赔后,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医保办申请医疗救助手续(锦屏镇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中医院医保报销窗口申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按月向县医保中心报账。

二、救助所需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所需资料:住院报销补偿凭证(第三联原件)、住院结算发票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大病保险理赔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2.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料: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乡镇需盖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主户口本复印件出院证明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原件复印件大病保险报销凭据原件和复印件,享受优惠政策复印件(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低保证和特困供养证及近3个月生活费发放记录复印件证明资料一折通复印件

3.说明: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须村委会、乡镇调查后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城乡居民补偿凭据原件和大病保险理赔单原件须装订在同一份资料

三、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包括在内),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对象;

(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四)其他非民政重点服务对象等;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拒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不予救助(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除外)。

四、救助标准

按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8〕47号)和平凉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关于调整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平医保发〔2019〕10号)有关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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