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县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崇信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简称《规定》)(崇烟发〔2022〕24号),对规范零售许可行政审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辖区卷烟市场变化,现行的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进一步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使卷烟零售市场主体规模趋于合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1.制定目的: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崇信县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定义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第二十一条作了具体解释。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定义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全面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不人为增设准入条件,不扩大禁止性情形。
二是坚持优化布局原则。通过对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各区域不同的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科学、合理优化布局规划。
三是坚持动态平衡原则。兼顾国家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放管结合,严格落实零售许可准入和退出机制,尤其是后续监管效能的提高,对不符合条件的许可证及时进行清退,解决辖区卷烟持证零售户只增不减问题,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合理布局修订秉承“报效国家、回报社会”的行业使命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要加强对社会特殊群体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从服务社会的角度,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科学合理优化布局。
五是坚持信赖保护原则。为维护已取得许可证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修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发布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卷烟持证零售户,不受修订后的合理布局规划影响。不得以不符合新标准为由,取消其经营资格。除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当时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第七条:零售点应当为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的固定经营场所,第十四条对“固定经营场所”作了具体解释。
第八条: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烟草行业应当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教育部文件(教基一函〔2014〕1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学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实践中,中、小学校内及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级教育的各类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经营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要基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在中、小学校内及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级教育的各类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摆放的各类卷烟会引发未成年人的好奇和尝试,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二是可以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机率,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三是中、小学周围及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级教育的各类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通过调研,符合崇信实际,得到社会各界认可。
2.本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款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本条第(一)项第四款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实行烟草制品零售准入行业兼营限制规定,除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业态外,其余经营业态一律不得兼营烟草制品零售。而实际中,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售卖区域或场所,数量多,经营模式以网购、直销、服务外包等为主,且无照经营、分布散流动快、经营活动隐蔽性强、商务办公和住房公寓并存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没有形成实体商品陈列卖场,有的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有的申办零售许可证纯属满足个人消费的需求,客观上不具备烟草制品销售的实体经营场所和烟草制品经营能力,也不利于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提供服务。根据调研结论,消费者购买卷烟的途径调查,对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本条第(一)项第五款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主体市场准入资格放宽,住宅小区环境安静、配套设施齐全、价格低廉,吸引大量微小企业进驻,租用业主住宅开设美容店、培训机构、棋牌室、私家菜馆等,这类经营场所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性质模糊难以界定。出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管理服务难以跟进。住宅小区中,居民主要活动场所一般是平层公共道路、街道、广场,在平层全开放式门店设置卷烟零售点,能够方便群众、满足需求,又能实现专卖营销对经营者的管理服务,因而对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5.本条第(一)项第六款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主营烟草制品,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调整。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因此,烟草制品经营者属地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等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限制性的禁止性准入条款。在实践中,部分申请户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范围且性质为住宅,或租赁与他人从事商业活动,或自己从事商业活动,将住宅性质混同为商业性质,从实际意义上讲,已改变了房屋用途。因此,被政府部门纳入拆迁规划区域的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本条第(二)项第一款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所进行的是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烟草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活动的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准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政许可,因行为人不具备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与烟草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烟草制品购销活动就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要件而无法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本条第(二)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上述四款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本条第(二)项第七款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另外,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服务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4.本条第(二)项第八款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397号):重点监管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必要时可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烟草零售行业禁入措施。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本条第(三)项第一款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等临时流动摊位、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政府城建规划即将要拆出的建筑,不利于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提供服务。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在执法实践中主要是用于商品经营的区域与私人生活、起居区域相互混淆,不具分割性的场所,如以居民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或者室内其他区域作为对外营业场所,且与住所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区域。
2.本条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烟草制品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据此,卷烟属于吸食性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实践中,经营者通常将卷烟与食品同陈列于一个经营场所内,且卷烟销售与食品销售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吸食、食用,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若卷烟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混同陈列于同一区域内,会使卷烟受污染,改变卷烟吸味,更会增加消费者吸食卷烟的危害,具有不安全性。因此,卷烟作为供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卷烟经营必须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的经营场所相分离。故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本条第(三)项第四款对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一个经营地址”指物理空间上相同的经营地址。一个村或一条街或者一栋楼,如果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是同一个地址,但存在多个独立的经营场所的,不属于这里的“一个经营地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一款和第二款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等无人售货形式销售卷烟的;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烟草制品,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主要针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以及出入口距离100米范围内零售户主动歇业并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第十条:不适用不受间距限制或优惠照顾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及撤销不满5年的;涉烟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涉烟违法受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制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遵循基本标准解释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要求。主要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实行距离加数量控制模式,既能有效满足消费者方便消费的需求,又能避免零售户过于密集造成的恶性竞争。
(二)容量模式标准。主要针对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高速公路两侧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商用办公楼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单个度假村、游乐场、体育场等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可能导致出现卷烟销售网络空白。
(三)间距+容量模式标准。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封闭式矿区,电厂封内:施工期限1年以上且施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的固定经营场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发生增减、变更时,由崇信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的增减、变更情况进行修订,上报市政府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溯及力问题
本规定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的《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崇烟发【2022】24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崇信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