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长者食堂”建设运营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甘肃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甘政发〔2022〕68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22〕69号),县民政局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崇信县“长者食堂”建设运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起草有关事宜汇报如下:

1.制定背景

以保障孤寡、空巢、高龄等生活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条指导思想。第二条基本原则。第三条目标任务,至2023年底,率先在新窑镇赤城移民社区、锦屏镇关村村、木林乡木林村依托村级互助幸福院配套建成“长者食堂”,在3个村和社区“长者食堂”规范运营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在符合条件的村和社区逐步建立“长者食堂”。第四条建设标准,城区方面在现有餐馆中遴选3-5家不同位置、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经营规范、适合老年人需求的餐馆进行改建,以民办公助方式运营。乡镇方面依托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配套建设乡村长者食堂,以集体自主经营。第五条对象范围,具有本县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就餐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提供助餐服务。第六条补贴标准及方式,城区长者食堂对60-69周岁的老年人每餐补贴2元,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补贴3元,每人每月补贴10次,补贴费用由运营机构先行垫付,按季度向县民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具实拨付。乡村长者食堂由村集体按“政府补、群众交、社会捐、单位帮”的原则自主经营,老人按成本价就餐。第七条运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所属乡镇或城市社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助餐方式、餐品价格、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补贴方式、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所属乡镇、城市社区对长者食堂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营资格。第八条保障措施。

解读文件: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长者食堂”建设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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