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人文环境,平凉市出台了《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严格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划定限制燃放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7年7月,我县印发了《崇信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崇政办发〔2017〕 98号),划定了县城区禁燃限燃区,该办法有效期两年,已于2019年7月11日失效。之后我县未重新划定禁燃限燃区,烟花爆竹管理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导致执法管理相关法律依据不足。现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拟重新划定县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和禁止燃放场所。
一、县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建议东至城东加油站,西至油葫芦嘴,南至南山脚下,北至芮鞫大道范围内的所有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场所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在内的十三类场所。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在内的四种方式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