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地、草地及距离林地、草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特别是在寒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祭祀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严禁野炊、烤火、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荒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全县各级林草防灭火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卡严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窑林区、旅游景区要成立防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入路口严格盘查登记,严禁火源进入林区。
(二)全天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三)科学防范。要全面开展扑救器材装备、防火物资的清点检修工作,加强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培训和日常演练,做好应急扑救准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协调做好气象预警、林草区治安维护、交通畅通等保障工作,联勤联防,统一指挥。
(四)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以乡(镇)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护草的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护林(草)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五)加大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禁火要求,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六)严惩违法。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时,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0933-6121423、0933-6121995。
2023年10月12日
崇信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