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实施崇信县尾矿处理项目,拟征收新窑镇赤城村部分土地,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目的
(一)土地范围: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新窑镇赤城村境内,总面积61.62亩,具体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目的:保障崇信县尾矿处理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一)权属:新窑镇赤城村集体土地。
(二)面积、地类:本次调查土地现状面积共计61.62亩,均为集体农用地。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以乡镇实地摸底结果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崇信县2018年收购储备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崇政复字〔2018〕18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崇政发〔2018〕152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新窑镇赤城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或在发布启动公告后抢建、抢种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办理登记方式:新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6221046
六、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本次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新窑镇人民政府,由其负责资金监管并按征收进度兑付到赤城村。
七、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和方式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向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崇信县永丰街206号)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由崇信县人民政府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