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402001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4-03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和美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4〕19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3 10:49
  •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千万工程”经验,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甘肃省“和美乡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平凉市“和美乡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崇信县“和美乡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 有效性: 有效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和美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和美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崇信县“和美乡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千万工程”经验,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甘肃省“和美乡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平凉市“和美乡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崇信县“和美乡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和美乡村”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级每年对认定的“和美乡村”预算安排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坚持以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为重点,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为目标,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要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下,将奖补资金用于认定的省市县级“和美乡村”,不得整合用于其他行政村。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奖补资金分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省市奖补资金每年从省市下达的衔接资金中安排,县级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一)省级“和美乡村”奖补标准:对获得省级“和美乡村”称号的行政村,由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每村一次性安排奖补资金200万元。

(二)市级“和美乡村”奖补标准:对获得市级“和美乡村”称号的行政村,由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每村一次性安排奖补资金80万元。

(三)县级“和美乡村”奖补标准:对获得县级“和美乡村”称号的行政村,从县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每村一次性安排奖补资金100万元。

第六条

每年年初,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省市申报“和美乡村”名单,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提交审定县级“和美乡村”名单,县财政局根据最终认定的省市县“和美乡村”名单,筹措保障奖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在资金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下达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及绩效目标。

第八条 奖补资金使用要结合“和美乡村”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围绕以下基本方向:

(一)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和美乡村”发展牛果菜等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示范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实施“和美乡村”创建“六项”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甘肃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中以下负面清单项目支出:

(一)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支出的项目。

(二)违法违规、超越发展阶段搞大拆大建、破坏乡村生态环境的项目。

(三)新建门楼、牌坊,新建大型标识且大面积使用大理石、不锈钢等与乡村环境不符的建材等形象工程的项目。

(四)在乡村基础设施(如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建设未完成的前提下,大搞农房立面、墙绘等“面子工程”的项目。

(五)种植名贵苗木、大面积贴草皮、摆鲜花、造假山、修建大广场、大公园等铺张浪费及重复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未通过环评或用地合规性审核、未设置绩效目标、未明确预期成效的项目。

(七)与乡村建设无关的项目。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与乡村建设(和美乡村)示范创建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等,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项目、违法违规等项目。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资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县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当年安排的项目当年建成,当年实现支出。对当年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缴回县财政,下一年度重新调整安排。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奖补资金会计核算。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乡镇实施、部门监管”原则,各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要落实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持续跟踪调度,定期评估成效。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项目运行程序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把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原则,由相关乡镇申报“和美乡村”项目计划,经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纳入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并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对纳入全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由项目乡镇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发改部门审定立项,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纳入全县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奖补资金要严格执行奖补标准,严禁各项目实施单位超概算建设,超额部分由各部门、各乡镇通过整合行业项目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及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当年规定期限内完成计划内容。在项目实施中,要认真落实项目工程招投标制、设备物资政府采购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由涉及乡镇组织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项目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等进行初验后,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组织进行县级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明晰产权,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建立健全资产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要对照省市县“和美乡村”创建方案和创建标准,对奖补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要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并量化细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依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对各乡镇编报的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和美乡村”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及资金分配使用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审计局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安排的参考和依据。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美乡村”建设工作牵头抓总,提出奖补名单,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实施进度,组织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发挥监管职能。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筹集拨付、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在审查合规的基础上及时拨付资金。审核资金主管部门编报的资金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和美乡村”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库建设和奖补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督查检查,确保符合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乡镇负责辖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初验,及时申请县级验收,并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奖补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各乡镇要将奖补资金项目安排和建设情况在所在乡镇、村社进行全过程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监委、审计、财政、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县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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