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崇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振兴〔2022〕8号)、《平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平财农〔2024〕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分配
第三条 中央及省、市衔接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
第四条 县级衔接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衔接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需求以及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原则上过渡期内县级衔接资金投入规模只增不减。
第五条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紧扣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根据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筹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实际情况,坚持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其中到户产业补助政策在优先保障有意愿、有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前提下,可采取差异化补助措施,拓展至一般农户,但不得以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的名义将衔接资金直接补助到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的60%(含)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除中央、省级衔接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外,重点扶持具有平凉地域优势特色的联农带农富农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平凉红牛、静宁苹果、庄浪马铃薯、设施蔬菜、夏杂粮、中药材等带动效应好的优势特色产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农业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拓展支持农业保险、科技增产、电商消费、乡村旅游等助农增收项目,积极支持“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着力通过‘财政+’平台、涉农整合、乡村振兴基金等重要举措,破解产业提档升级关键制约,全力推动全市涉农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第八条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紧扣中央和省、市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除中央、省、市衔接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结合县级实际情况,拓展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县域新型经营主体特色产业奖补、县域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特色产业贷款贴息、省内务工交通补助、点对点劳务输转、农业保险等方面。
第九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联系不紧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和农产品品牌推广。
第十条 衔接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要在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级行业资金主管部门,本级衔接资金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实际需求,分批下达行业资金主管部门。同时指导行业资金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行业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提交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在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行业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在县级,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结合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和工作实际,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统筹推动脱贫村和非脱贫村均衡发展,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 支持非脱贫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 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实行动态化管理,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到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同时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对于村级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由第三方实施的项目,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村级账户。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县级可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不超过1%(含)和3%(含)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当年规定期限内完成计划内容,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县级资金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行业资金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每月底衔接资金支出达到序时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接到衔接资金后一年内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且未安排具体项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其他衔接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衔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初验,并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项目施工单位等初验合格后,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县级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当年绩效评价和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甘肃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崇信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崇信县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操作细则》等规定,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和“谁支出、谁填报、谁审核”的原则,衔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是履行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人。
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报项目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乡村振兴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及资金分配使用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成效为主要标准,及时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同时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发改、民宗、林草等行业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衔接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建设情况在所在乡镇、村社进行全过程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监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及行业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衔接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崇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崇政办发〔2021〕5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