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302004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3〕49号
  • 发布日期: 2023-08-03 09:56
  • 内容概述:
  • 有效性: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崇信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东至城湾巷、团结东路、龙泽湖东侧,南至新西街、西街,西至锦屏路,北至龙泉路,总面积为2.53平方公里。

按照管控严格程度,禁燃区分为Ⅰ类禁燃区(一般)和Ⅲ类禁燃区(严格):

(一)Ⅰ类禁燃区(一般)范围:Ⅲ类禁燃区(严格)以外禁燃区范围,总面积为1.00平方公里,占禁燃区总面积的39.5%。

(二)Ⅲ类禁燃区(严格)范围:东至青年路、南至新西街、西至锦屏路、北至龙泉路,总面积为1.53平方公里,占禁燃区总面积的60.5%。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Ⅰ类禁燃区(一般):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合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禁燃区(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四条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经销点,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禁燃区,并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六条禁燃区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禁燃区内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七条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树叶、杂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八条 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县执法局、公安局、工信和商务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淘汰工作,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一)县执法局负责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统一监管。

(二)县公安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的运输管理,禁止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进入禁燃区。

(三)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禁燃区内散煤管控和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用及清洁能源替换工作,负责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运营监管,组织对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的煤炭进行抽检。

(四)县住建局负责禁燃区居民小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管。

(五)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负责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

(六)锦屏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综合管理,从严管控生活面源污染,负责燃煤小火炉取缔和散煤、秸秆、树叶、垃圾禁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推广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在禁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限期届满后,继续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可燃物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烧的其他物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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