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
《崇信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8日
崇信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降低病媒生物传播疾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定》《平凉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在本县辖区内所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保障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的落实。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爱卫办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防制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爱卫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五)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六)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粮食生产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保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四)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等单位开展对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县教育科技局:负责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监督管理学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把病媒生物防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组织学生整治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环境卫生,适时开展消杀灭活动。
(六)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污水管道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督导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八)县水务局:负责城乡河流、水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指导做好农田灭鼠、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灭活动,完善防制设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好鼠害的防制工作。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站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规范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十一)县文旅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灭活动。
(十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经营销售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督促各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商贸流通行业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统办大楼机关内部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及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填埋场、中转站、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灭工作。
(十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节目,每月播放一期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节目,每周发布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十八)县疾控中心:制定县域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防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制技术研究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参与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九)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齐全、发挥作用。
(二十)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督促协调爱卫会成员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各项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培训、总结、报告;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二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开展病媒生物消杀灭活动,使区域内广场和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完成农村旱厕改造、粪坑治理、污水坑整治、垃圾摊点取缔等工作。
(二十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引导、监督等。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落实。
(二)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落实,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实施。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五)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监管单位督促落实。
(六)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七)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八)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广大群众应当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自觉接受县爱卫办和疾控中心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粮库、仓储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灭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应结合改厕、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杀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全县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灭鼠活动,夏、秋两季组织开展灭蚊、灭蝇、灭蟑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制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及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等行政许可时,对防范、消杀灭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条件标准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申报省卫生乡镇、卫生村的乡镇,要求鼠密度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