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崇信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平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平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社会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中心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经营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安排的有关任务。
第九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二)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出租出借,并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导全县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使用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执法执勤用车外的其他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审批、入户、过户、更新和报废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日常监督检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工作;
(四)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
(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八)完成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安排的有关任务;
(九)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及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卡、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完成国家、省、市、县政策调整安排的有关任务;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县财政局负责,按年度向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和融资租赁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不得增加债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数量和价值的限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县财政局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县财政局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并由单位登记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或开展有关专项行动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临时机构、专项行动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行政事业单位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医院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中心备案。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须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
(二)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报表》加注审核意见;
(三)县财政局下达审批文书。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种方式盘活,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在本部门所属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间盘活利用,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占有但未使用、长期低效运转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指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报废资产:指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等,确需报废、淘汰、拆除或回收的资产;
(四)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变更,以及规划征收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坏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拍卖、协议转让等;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强制报废等相关规定,或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和账务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和账务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乡村振兴帮扶、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对外投资等资产处置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盘点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对拟处置资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后,由县机关事务中心、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受理并审核、批复。
(四)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收益于15个工作日内上缴县级财政国库。
(五)调整账务。资产处置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当提供申请文件、本单位对资产处置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证件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处置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县财政局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或者县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财政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报告,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确保本单位资产报告数据与年度预、决算批复数据衔接一致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国有资产统计和报告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应与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数据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对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时,应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无法追回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县财政抵扣责任单位预算内资金或应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以及在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