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302006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3〕67号
  • 发布日期: 2023-10-22 16:17
  • 内容概述:
  • 有效性: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2日



崇信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消除城乡建筑垃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信县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中转、运输、消纳等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按照类别,主要分为:

(一)工程渣土,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废弃泥浆,包括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三)工程垃圾,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包括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未经资源化处理直接用于土方回填、地基处理;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乡公共排水设施。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责任区内指定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乡镇、城市社区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在辖区内公开。

自建住房或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及时清运。

第三章  中转运输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中转运输。

第十条  在全县范围内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由县执法局、城市社区负责设立县城建成区及住宅小区范围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由设立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具备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单位负责,费用由产生企业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其他有运输意向的个人或组织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遮盖后进行运输,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或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时段、路线应由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核准。因突发情况无法按照核准的时段和路线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申请临时变更时段和路线。在清运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县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的依法检查。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应当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随意倾倒、私自倒卖、私设消纳场所、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1.0933-6121536(县住建局)、110(县公安局);

2.0933-6123856(县执法局)、0933-6121741(县农业农村局)。

(二)微信举报,崇信建设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第二十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奖励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奖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县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处理消纳费用按照20元/吨收取(县政府补贴10元/吨,建筑垃圾产生方10元/吨);运输费用按照0.5元/公里补贴,每半年审核补贴一次。其中临时堆放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补贴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由县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直接向设立单位发放补贴;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输补贴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向县住建局申请审核,由县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拨付县住建局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税费、水电及其它补贴政策,参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县工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崇政发〔2023〕10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建设运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由县物价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由行业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一篇: 崇信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崇信县烟草制品...

下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