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副县长王路生解读《崇信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从适用情形、工作流程、执行标准、单位职责等方面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进行了明确。

1.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具体行为和适用情形。为进一步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闲置资源,优化存量农村宅基地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宅基地有偿使用坚持稳慎推进、“三权分置”、农民主体、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流转给受让人的行为。有偿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以实际占地面积扣除标准面积后列入有偿使用范围。二是城镇居民(继承除外)使用宅基地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列入有偿使用范围。三是“一户多宅”的,自愿保留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四是宅基地用途兼容工业或商业的,但主要功能仍然以住宅为主的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五是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的。

2.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适用对象、租赁年限、受让方、工作流程、执行标准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含)至2020年7月3日(不含)的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问题图斑整改。宅基地有偿使用目前主要探索以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最高年限20年。宅基地有偿使用,受让方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研究同意,但继承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通过买卖、受赠等方式在农村获取宅基地,有居住需求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宅基地有偿使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下开展:一是调查摸底。二是审查公示。三是审核批准。四是签订协议。五是办理登记。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分级按以下标准执行:I级区域:42.28元/平方米(2.82万元/亩);Ⅱ级区域:32元/平方米(2.13万元/亩);Ⅲ级区域:25.14元/平方米(1.68万元/亩);IV级区域:20.86元/平方米(1.39万元/亩)。

3.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征缴使用、单位职责、法律责任、使用年限、解释单位等内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缴,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实行村财乡管,定期向全体成员公示,接受审计监督与政府监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5%作为宅基地管理业务经费,用于宅基地摸排、巡查、档案管理等工作。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退出宅基地回购储备和建设用地整治等。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编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财政局负责宅基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审批及矛盾纠纷调处、村庄规划落实和管理,协同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落实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强化宅基地管理。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负有相关职能 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在宅基地有偿使用等相关费用征缴中,相关责任人擅自减免的;隐瞒应当上缴相关费用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款项的;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的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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