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302004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发文字号: 崇政发〔2023〕48号
  • 发布日期: 2023-06-01 09:15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 内容概述: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和《崇信县2023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崇政办发〔2023〕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崇信县2023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计划,县政府拟对龙泉学校、东塬子区域相关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1.龙泉学校区域:东至东沟桥、西至下河沟广场、南至新西街、北至下河沟区域19户。

2.东塬子区域:涉及2017年东塬子片区尾欠24户。

二、征收主体

崇信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崇信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崇信县2023年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崇政办发〔2023〕24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期限

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4日。

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在10日、20日、3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交回县棚改办的,根据认定的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房屋面积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区域内的门面房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

3.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公告不停止执行。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上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信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全县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及为民实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