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崇信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崇信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乡(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崇信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6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乡(镇)垃圾收集拉运,垃圾处理量由县住建局据实提供数据,每吨按100元标准核算;每季度支付垃圾收集拉运费后,剩余奖补资金依据季度综合评价结果,分半年、年终两次进行分配。评价设三个等次(第一等次1个、第二等次3个、第三等次2个),分别按27.5%、52.5%、20%的比例统筹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1.垃圾收集拉运费;
2.整治工作产生的机械作业费、人工劳务费。
第六条 乡(镇)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分工协同、闭环管控机制。各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垃圾源头归集工作,按规范将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至辖区垃圾处理站;充分用好现有垃圾收集车辆、中转站等设施设备,定期将垃圾转运至平凉海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应收尽收。
第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的各种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乡(镇)根据季度或年度评估结果,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报账,据实结算。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资金使用申请报告、报账申请单、支出凭证(包括发票、合同等)、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包括结算表、验收单)、相关工作佐证资料(包括照片、台账等)。
第八条 严禁对奖补资金进行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其用于发放干部职工津贴补贴、购置非整治类固定资产等无关支出。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站)联合县住建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评估工作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与暗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评估工作。每季度对各乡(镇)开展集中评估,年度评估最终成绩以每季度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立长效机制、整治工作成效、加分减分项三部分(评价指标量化详见附表)。其中:
1.建立长效机制(20分):包括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参与、推进“十好村”“十美户”“美丽庭院”等选树活动。
2.整治工作成效(70分):涵盖农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厕所治理、村容村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具体按照评价指标量化表执行。
3.加分减分项(10分):根据乡(镇)获得表扬或出现负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减分。
第五章 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需明确工作职责与具体分工,将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党员、人大代表、群众等群体参与,并健全积分超市、红黑榜等评比激励机制。
1.农村垃圾治理。重点评估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行情况,村内道路、街头巷尾及房前屋后垃圾杂物的清理成效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维护等情况。
2.农村污水治理。重点评估村内生活污水乱倒乱排问题、畜禽养殖场所污水粪污乱堆乱倒等情况。
3.卫生厕所治理。重点评估问题厕所整改、农村户厕粪污抽运不及时、堆放杂物闲置弃用、厕具损坏、粪污清运车辆未正常使用等问题,以及公厕脏乱差、后续管护体系是否健全、未建立管护台账、户厕管理平台维护等情况。
4.村容村貌治理。重点评估中心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公共场所杂物乱堆乱放现象、农户房前屋后“三堆”(柴堆、粪堆、垃圾堆)清理情况、农户庭院整洁度,农户小花园、小菜园乱围乱挡乱盖问题、农户违章搭建、残垣断壁未拆除情况、公路沿线、路肩杂草、枯枝落叶清理等情况。
5.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重点评估田间地头包装袋、农药瓶、农膜、尾菜、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乱堆乱放问题、田间地头随意焚烧行为、小规模养殖户日产日清、腐熟堆肥、病死畜禽规范处理等情况。
第六章 绩效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整治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各乡(镇)需落实网格化责任制,明确村民的环境维护责任,推动整治工作从运动式、突击式向体系化、机制化、制度化转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