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崇)罚〔2024〕68号
当事人名称: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9630864
地址:崇信县新窑镇西刘村茶沟社34号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新窑镇西刘村茶沟社擅自倾倒煤矸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手续及倾倒煤矸石等情况);
2.2024年8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手续及倾倒煤矸石等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1张(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及倾倒煤矸石等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给代理人,由授权代理人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
7.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信息);
9.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
10.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情况);
12.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合法性情况);
13.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数量、流向等情况);
14.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案的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确认);
15.《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2024年8月6日和10月8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崇)罚告〔2024〕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崇)罚告〔2024〕64号)、2024年9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及企业经济承受度等,鉴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端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一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如下:(1)情节。 所处区域:非居住区。(2)后果。公众影响:一次有效投诉。(3)修正基准。 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4)裁量认定:情节一般,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