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崇)罚〔2024〕27号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崇)罚2024〕27

 

当事人名称:崇信县永汇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20823MA724MF33K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新窑村雨塬社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小康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绿色煤炭物流园东侧场地内露天堆放煤矸石7堆,未密闭,1堆煤矸石部分未覆盖,3堆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5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5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验收公示网站截图1份、崇信县永汇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杜小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24〕25号)、2024年5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系统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小写:57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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