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民政政策问答——特困供养
一、特困人员认定依据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崇信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崇政办发〔2022〕8号)、《崇信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崇民发〔2021〕292号)。
二、哪些人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基本生活费,2022年,平凉市城市特困人员为年人均10500元(月人均875元),农村特困人员为年人均6852元(月人均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我县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四、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五)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五、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六、什么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一)法定赡养义务人:1.婚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二)法定抚养义务人:1.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3.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三)法定扶养义务人:1.配偶;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其他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七、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何认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八、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时需要授权核查相关信息吗?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必须授权、委托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是什么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如何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十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几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委托其亲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特困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如何终止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