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2018-2019年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崇政发〔2017〕163号

 

 

崇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信县2018-2019年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2018-2019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信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崇信县2018-2019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

 

为确保2018-2019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崇办发〔2015〕59号)精神,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依据《崇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各乡镇、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和《崇信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2018-2019年对县城东塬子二期、三期片区,曹庄片区,铜城街道片区实施改造。

二、实施程序

按照拟定办法、征求意见、发布公告、征收补偿、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等程序,依托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等渠道解决城镇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由县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棚改中心”)负责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调查摸底。由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负责,对列入今年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用地性质、数量、居民住房面积、结构、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房屋权证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

2.资金筹措。采取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

3.项目审批。由棚改中心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共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审批等工作。

(二)征收补偿

1.政府发布公告。由棚改中心办公室负责,拟定实施方案,按程序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发布棚户区改造公告,明确改造期限、改造范围、征收补偿等事项。

2.房屋价值评估。(1)评估机构选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多数棚户区改造住户的意见选定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年限和结构综合评定各类房屋价值。由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棚户区改造住户房屋实施评估。(2)评估结果公示。评估完成后,将初评结果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有关情况现场进行解释说明。(3)发布评估报告。分户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负责向棚户区改造住户送达分户评估报告。(4)复核评估受理。棚户区改造住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须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5)评估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棚户区改造住户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由棚改中心办公室负责,印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制式文书,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住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征收房屋拆迁。由棚改中心办公室负责,核定工程量及拆迁费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拆迁机构统一拆迁。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情况,签约一户、安置一户、拆除一户,确保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有序开展。

5.依法强制执行。棚户区改造住户对房屋价格评估结果或鉴定结果不认可的,可在被告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以上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视为认同评估或鉴定结果。棚户区改造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三)项目验收。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主要对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落实、商品房回购安置、房屋征收拆迁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征收补偿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4号)要求,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政府协调回购存量商品房的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住户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住户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棚户区改造住户和棚改中心双方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认定无异议后,棚户区改造住户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证等交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棚改中心办公室核实后,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向棚户区改造住户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房屋补偿款及协议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二)产权置换安置。由棚改中心负责,修建或回购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房源,统筹用于被征收人安置(具体修建或回购方案另行制定)住户正规房屋按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征收,砖混结构房屋按1:1比例置换,砖木结构房屋按1:0.95比例置换,砖土木结构房屋按1:0.9比例置换,土木结构房屋按1:0.85比例置换。附属房屋及附属设施按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建制镇和工业集中区原则上按照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确需在县城购房的,对经建制镇、工业集中区、国土部门批准修建的户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三)土地收回。棚户区改造公告发布后,改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应的产权证明到棚改中心土地征收组申请登记,并对用地权属进行审核。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棚户区改造住户房子占地以外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补偿;属于集体土地的,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核定《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由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四)补偿标准。根据《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崇办发〔2015〕59号)精神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①砖混结构:有房产证为3500元/平方米、无证为3400元/平方米;

②砖木结构:有房产证为3300元/平方米、无证为3200元/平方米;

③砖土木结构:有房产证为3100元/平方米、无证为3000元/平方米。

④土木结构:有房产证为2900元/平方米、无证为2800元/平方米。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城区

①砖混结构为3400元/平方米;

②砖木结构为3200元/平方米;

③砖土木结构为3000元/平方米;

④土木结构为2800元/平方米。

(2)建制镇及工业集中区

①砖混结构为2500元/平方米;

②砖木结构为2300元/平方米;

③砖土木结构为210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为1900元/平方米。

3.附属用房补偿标准:经评估机构评估,结构层高在1.8米(含1.8米)至2.2米(不含2.2米)之间,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8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7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4.农户窑洞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窑洞:窑口高度2.2米及以上,补偿标准为300元/前进米,窑口高度1.8米(含1.8米)至2.2米之间,补偿标准为100元/前进米,窑口高度1.8米以下不予补偿。农户修建的沼气池:补偿标准为500元/座。

5.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房屋装修费用已包含在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中,不再另行补偿。

6.墙身厚24厘米及以上,结构层高2.2米及以上,屋顶为彩钢瓦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正规房屋,屋顶为水泥椽瓦顶或水泥蘸板瓦顶,征收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砖木结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评估确定。

五、相关政策

(一)房屋设定的物权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规划和国土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认定。改变房屋用途连续使用至公告发布之日,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持合法有效连续3年的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进行申请。

2.被征收房屋共有产权。对共有同一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共有人同意选择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棚改中心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棚改中心、所在乡镇(县工业集中区)、城市社区管委会一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由棚改中心监管。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解除监管,法院有裁定结果的按裁定结果解除监管。

4.设定抵押权房屋。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参照上述第三条之规定执行。

5.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合同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妥善解决费用问题。

6.无产权证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一律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分类处理。

7.临时建筑物补偿。经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在其使用时限内的,按照剩余使用年限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违章修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8.其他相关规定。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改变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9.残疾人家庭在《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残疾证的,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棚改片区内残疾人本人的搬家费、临时过渡费享受上浮50%补助政策。

(二)房屋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认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甘肃省实施

(1)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认定。

(2)城镇居民房屋补偿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修建手续进行认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认定。依据双方实地勘丈确认的面积,并按房屋结构分别进行勘丈、记载、认定。

(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营业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甘肃省实施

2.公用设施迁移。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环卫、市政、绿化、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3.棚户区改造住户不得损坏、拆除被征收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准砍伐树木。已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统一安排拆除。未经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许可,棚户区改造住户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

4.棚户区改造住户搬迁交房时须与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棚户区改造住户自行结清。

5.关于勘丈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界定

(1)各类型房屋界定标准:①正规房屋必须为砖混(框架)、砖木、砖土木及土木结构;有基础;四周墙体为全围护结构,墙体为混凝土、砖或土坯等耐久性材料实砌的承重墙,厚度≥24厘米;有门、窗,满足居住采光和通风条件;屋面为木结构檩、椽、瓦顶,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及楼板等;房屋檐口高度≥2.2米;能满足基本安全居住需求。②附属用房,一般指配套用房,结构层高在1.8米(含1.8米)至2.2米(不含2.2米)之间。③简易房为四周有砖墙或土墙,有门、窗,有砖柱或钢柱,木椽石棉瓦屋顶或油毡顶。④临舍包括畜舍、草棚、煤棚等。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第269号)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自然外墙结构外围长度加上挑檐水平宽度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物通道,不计算面积。

(3)丈量组在丈量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同时,对该住户院墙内宅基地面积进行丈量登记,并对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宅基地面积造册登记,由住户签字确认。

(4)凡规划部门下发《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都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原建筑面貌清楚的住户,同意拆除违章部分,并自觉参与棚改,按照原建筑面积进行评估;原貌不清楚的,住户同意拆除违章建筑,并自觉参与棚改,由村民大会共同讨论确定原面积。

(5)房产证登记姓名与实际持证人姓名不符的,按无房产证补偿。属于房屋出售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售房人与购房人夫妻双方在政策落实组监督下,现场出具相关证明,报棚改办备案后,勘丈登记、补偿款兑付到现持证人名下。属继承关系的,持证人及其亲属在政策落实组的监督下,现场出具相关证明,报棚改办备案后,勘丈登记、补偿款兑付到现持证人名下。

(6)已办理房产证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的,由本人向县房产局申请,出具房屋面积证明,由棚改中心、所在乡镇(园区)、街道(社区)一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由棚改中心监管,住户出具房产证后,再兑付补偿款。

(7)经营性用房,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确定。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的,只补偿现住宅。

(9)农户正在使用的宅基地院内危房,由评估机构对其残值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10)居民居住的半产权房和公房,由产权单位向棚改办提出产权处理意见,依据意见进行征收。

(11)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同一院内,且只有一处住宅,能够出具分户户口本的,分户享受《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奖励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否则,按一户兑现《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奖励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六、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搬家补助费。根据已认定的房屋补偿面积进行测算,每平方米补助50元。

(二)临时过渡费。自棚户区改造住户完全搬离之日起,按照户口在册人数(以公告发布时核定的人数为准),每人每月发给临时过渡费200元,过渡期限按5个月计算。

七、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棚户区改造住户的积极性,对按规定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拆迁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具体是:

1.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的,根据认定的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超过期限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2.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6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的,根据已认定的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超过期限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3.公告发布之日起61日至9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的,根据已认定的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4.同一片区所有住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棚改中心房屋征收组的,每户加奖1万元。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把政策宣传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基础,采取在县电视台和崇信门户网站开办专题栏目、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棚户区住户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政策法规、补偿标准、评估结果、兑现补助和奖励、回购商品房价格等情况,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住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监管到位。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棚户区改造顺利开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支付征收补偿款和搬迁、临时安置费以及奖励资金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巧立名目变更资金用途。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改造程序,明确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拆迁安置等政策规定,严格政策标准,统一政策口径,避免造成工作被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二条规定”和“县委十条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四)靠实工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棚改中心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考评和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度棚改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全县棚户区改造争做贡献。要严格考核兑现,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出现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

标准

2.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树木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4.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片区(国有/集体)土

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


附件1

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序号

结  构

等级

单位

补 价(元)

评估标准

备注

1

有线电视

 

300

以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登记和缴费发票确定

 

2

电话宽带移动机费

 

200

以电话宽带缴费发票确定

 

3

空调拆移

 

500

按每台拆装费计算

 

4

太阳能设施拆移

 

300

按每套拆装费计算

 

5

独立自来水迁移费

 

1500

手续合法,设施齐全(不包括楼房)

 

6

土暖气

 

平方米

30

按实际取暖面积确定(包括锅炉、管道、暖气片)

 

7

民用电户

 

300

按每户总表计算

 

8

动力电户

 

3000

按每户总表计算

 

9

自备水井

 

900

设施齐全,作为饮水使用

 

10

 

400

砖砌炕体,瓷砖贴面

 

11

锅台

 

500

瓷砖贴面或水泥抹面

 

 

序号

结  构

等级

单位

补 价(元)

评估标准

备注

12

砖围墙

260

厚度为37墙,带砖柱,清水墙面

 

13

200

厚度为24墙,带砖柱,清水墙面

 

14

100

厚度为12墙,带砖柱,清水墙面

 

15

土围墙

 

100

基本完好,高度在1.5米以上

 

16

院落硬化

平方米

75

普通硬化地面

 

17

30

砖铺地面

 

18

砖混大门

6000

砖混结构,门宽2米以上,现浇屋面,普通瓷砖贴面,双开铁大门

 

19

5000

砖混结构,门宽1.5米以上,2米以下现浇屋面,普通瓷砖贴面,双开铁大门

 

20

4000

砖混结构,清水门墩,门宽1.5米以下,现浇屋面,双开铁大门

 

21

3000

砖混结构,清水门墩,门宽1.2米以下,现浇屋面,双开铁大门

 

22

2000

砖墩,铁大门

 

23

砖木大门

2600

有瓷砖贴面,有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铁大门

 

24

2500

无瓷砖贴面,基本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铁大门

 

 

序号

结  构

等级

单位

补 价(元)

评估标准

备注

25

砖木大门

2400

无瓷砖贴面,基本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木大门

 

26

2300

简易砖柱,木大门

 

27

简易房

平方米

300

砖墙,四周有墙,有门窗,有柱,木椽石棉瓦屋顶,椽口高于1.8米以上

 

28

200

土墙,四周有墙,门窗,油毡顶,椽口高于1.8米以上放置杂物用

 

29

150

钢柱,石棉瓦屋顶,椽口高于1.8米以上

 

30

100

砖柱,石棉瓦屋顶,椽口高于1.8米以上

 

31

临设

 

平方米

100

包括畜舍、草棚、煤棚等

 

32

温棚

 

平方米

100

有支架,设施完善

 

33

地沟(排水渠)

 

延长米

100

混凝土浇筑

 

34

彩钢房

 

平方米

480

彩钢屋身,屋顶,有门窗

 

35

检查井

 

650

设施齐全,结构完整

 

36

地窖

 

平方米

300

形体完好,能贮存水果蔬菜

 

37

坟墓

 

2000

有明坟堆或其他标志

 

38

附属设施补偿费

城区

60000

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执行。参照该片区临近项目实际安置费用

此价格为可研编制的依据,具体以评估公司为准

铜城

30000

39

宅基地补偿费

城区

80000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依据住宅所占土地的面积,给予宅基地补偿费,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铜城

40000

40

商业建筑补偿费

 

平方米

4200-12000

国有土地上商业建筑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41

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平方米

4200-6000

集体土地上能提供生产经营相关证件的按此标准补偿,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按集体土地上其他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42

停业补偿费

 

平方米

600

经营性用房

43

停产补偿费

 

平方米

480

生产性用房

44

土地整理费

 

平方米

36

土地整理费用中包括了拆除费、地质灾害治理、场地平整、七通一平等项目。参照崇信县已完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按建筑拆迁占地面积

45

征地费

 

125000

综合征地费按12.5万元计算。

46

测量及评估费

 

3000

按拆迁户数3000元/户计算

 


附件2

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树木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序号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价(元)

备注

1

果树

5cm以下

6

 

2

6-10cm

12

 

3

11-15cm

50

 

4

16-20cm

100

 

5

21cm以上

150

 

6

用材树

5cm以下

10

 

7

6-10cm

15

 

8

11-15cm

20

 

9

16-20cm

25

 

10

21-30cm

40

 

11

31-40cm

70

 

12

41-50cm

120

 

13

51cm以上

150

 

14

灌木、花卉

 

50

 

15

灌木

冠径1米以下

20

 

16

1.1-2米

30

 

17

2.1-3米

100

 

18

3.1-4米

150

 

19

4米以上

200

 

20

草、花

 

平方米

20

 

21

竹子

 

平方米

100

 

22

蔬菜

 

2000

 

23

蔬菜棚

 

5000

 

24

葡萄

3年以下

60

 

25

3-5年

80

 

26

5年以上

100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计算规范》的公告

 

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附件4

 

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        片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协议

 

甲方(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

乙方(城镇棚户区改造住户):

根据《崇信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方案》和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公告精神,决定对         片区棚户区实施改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征收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房屋地点、面积及附属设施

1.乙方房屋位于                    ,房屋性质       

2.房屋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

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砖混       平方米,砖木     平方米,土木       平方米;

无证房屋建筑面积:砖混      平方米,砖木      平方米,土木      平方米,简易房      平方米。

3.其他附属设施:                                                                                                                                                     

二、征收补偿费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甲方补偿乙方         元(大写:                       )。

2.附属设施补偿费:甲方补偿乙方        元(大写:                       )。

3.搬家补助费:按照确定的乙方正规房屋补偿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50元甲方补偿乙方           元(大写:                )。

4.临时过渡费:            起,按照乙方户口在册人数     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限按5个月计算,甲方补偿乙方          元(大写:                       )。

5.其他费用:                                                                                               

三、奖励费:乙方于             日收到                     ,于             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甲方,期限     天,按已确定的乙方正规房屋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乙方        元,计           (大写:                 。超过约定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四、结算办法

甲方补偿乙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奖励费及其他费用等合计            元,大写:                            。签订协议后,乙方按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所有权证等交甲方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五、其它事宜

1.乙方实行自行过渡。

2.已按规定做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处置。

3.乙方不得损坏、拆除被征收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准砍伐树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棚改中心财务室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县棚改中心

房屋征收组组长:              联系电话:

县棚改中心

房屋征收组人员:

县棚改中心

监督检查组人员: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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