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医疗保障局 平凉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平医保发〔2022〕5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效能,提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2号)要求,现对全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个百分点,调整后具体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市内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市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
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二、降低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市内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其余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调整后具体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乙等医疗机构600元,
市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
三、降低乙类药品和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中乙类药品、项目和耗材个人自付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调整后乙类药品、项目和耗材按85%比例纳入政策范围内核算后按
比例报销。
四、调整未按规定转诊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到市内三级甲等或市外三级医 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人、5岁以下婴幼儿在市内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办理转诊手
续,按相应比例报销。
五、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
日期为准,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平凉市医疗保障局 平凉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