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崇信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20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崇信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崇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崇信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崇信县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保攻坚补短板强监管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4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加强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6号)、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甘开办发〔2020〕32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甘财农〔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2020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 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
第三条 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
1.可用于贫困户生产奖补和就业创业奖励。支持受疫情影响难以外出且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和可能致贫人口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采取生产资料补助、种养业先建后补、存量奖补、见犊补母等多种方式,产业奖补政策按照《崇信县农业特色产业培育扶持办法》执行。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贫困人口创业的,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其中:贫困户生产奖补资金和创业就业奖励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生产奖补资金和创业就业奖励资金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2.可采取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带贫主体。对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含农村致富带头人创办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贫主体),按照《崇信县农业特色产业培育扶持办法》给予一次性生产奖补。各类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带贫经营主体分别带动贫困户30户、10户、5户及以上,并与贫困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链接机制的,根据带动贫困户的户数、签订的订单数、收购农产品数量,建立“四个带动”台账(带动贫困户进入产业、带动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提能、带动贫困户增收),以及企业的诚信度,对新增的产业发展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年。要把真正带动贫困户发展等带贫减贫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的前提条件,没有真正带动贫困户发展且带贫减贫机制不健全或本身未运行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该项政策。对新增鲜活收储加工专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按照库容100吨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同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适当补贴。其中:带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生产奖补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鲜活收储加工、保鲜库、冷藏车奖补资金从行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可采取资产收益扶贫方式使用扶贫资金,支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农业产业链经营主体。鼓励各地采取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本地农业产业链的建立延伸、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储存、运输等产业链条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渡过难关。优先支持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带贫机制健全效果好、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具体实施规范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折股量化办法(试行)》(甘财农一〔2018〕39号)要求严格执行,并严格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措施和带贫减贫机制促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19〕39号)有关要求进行完善。
第四条 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稳定贫困人口就业。
1.可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2020年县上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再开发120个乡村公益性岗位,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妇女劳动力、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其中: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就业岗位所需资金可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2.可用于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并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所需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3.可用于有序组织劳动力输转。对采取“点对点”对接、统一包车、有序输送返岗复工的劳动力,免除返岗期间所有包车运输费用。对未参加有组织输转、自主选择交通工具返岗复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差别化、阶梯式补助,对务工地点距离贫困户家庭在200(含200)公里以内的,按照搭乘车票实际数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对务工地点距离贫困户家庭在201-500(含500)公里范围内的,按照搭乘车票实际数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对务工地点距离贫困户家庭在500公里以上的,按照搭乘车票实际数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务工人员凭身份证、车票、用工单位证明、个人银行卡复印件进行报销)。其中:贫困劳动力劳务奖补、交通补助、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劳务奖补、交通补助、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可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4.可用于扶贫车间奖补。凡来我县投资兴建扶贫车间、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对建成的扶贫车间,经过认定后按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扶贫车间”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9〕3号)给予相应补助(一是“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二是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并被认定为“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三是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四是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可用于贫困劳动力培训补助。由县人社局统筹整合培训资源,指导农业农村、妇联、扶贫等部门开展各类劳动力技能培训,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的,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所有培训费用。对用工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培训费,在就业扶贫资金及市县扶贫资金中列支。
6.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使用扶贫资金,积极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安全饮水、村组道路硬化等扶贫项目和工程建设,充分创造贫困群众省内就业岗位。2020年谋划和实施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安全饮水、村组道路硬化等扶贫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由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并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为贫困群众创造县内就业岗位。在扶贫项目和工程建设用工中贫困家庭劳动力占比不得低于50%。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工程实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资金。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应在项目方案编制时测算需用于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规模,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依据。
7.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应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和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建档立卡贫困妇女、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组织开展贫困妇女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2020年“陇原妹”省内培训补助达到人均2000元,省外培训补助达到2500元。招聘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志愿者时,适度增加贫困妇女名额,每年给予4500-6000元不等的补助经费。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贫困妇女优先给予支持,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担任村级公益性岗位,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适当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实际困难。其中:贫困妇女和贫困残疾人培训补助、就业补助、无障碍改造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的贫困妇女和贫困残疾人培训补助、就业补助、无障碍改造所需资金可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从行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根据疫情影响,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动态调整,及时优化调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在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中安排实施。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可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实施方式。防控期间要加强线上工作,做好项目库清理规范和信息完善补录等工作,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第六条 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实施、早见效。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落实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监管责任。各乡镇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公示公告、监督管理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的验收认定、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带贫经营主体奖补贴息等政策落实;县人社局负责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补、劳务输转奖补、扶贫车间奖补等政策落实;县扶贫办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扶贫项目建设等政策落实;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预算、拨付、监管等工作;县妇联负责“陇原妹”培训补贴、贫困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落实;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无障碍改造、生活救助等政策落实;县林草局负责保鲜库奖补等政策落实。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管理制度从严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体现脱贫成效。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要落实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安排、使用、支出、报账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管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统计分析、评估监测等工作,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好用好、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坚守监督再监督的职责定位,督促各乡镇、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统筹使用的监管,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25日起实施,2021年1月24日结束,有效期为1年,期间,可根据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和疫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