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行使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的通知》(平劳社[2009]224号)精神,遵照执行。
办理主体 崇信县社保中心(法定)
受理条件 符合平劳社[2009]224号文件要求条件的崇信县各零售药店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一个月
承诺期限 一个月
办理部门 崇信县社保中心医疗、工伤保险办公室
办理地点 崇信县新西街10号
联系电话 0933-61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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