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

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四孩百分之五十,征收28年,五孩百分之六十,征收56年)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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