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证明法律行为。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保证、遗嘱、赠与;招标、投标、拍卖、股票发行、企业创立、有价证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预售、租赁等。
2、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出生、生存、死亡、经历、学历、收养关系、亲属关系、国籍、婚姻状况、收入状况、有(无)犯罚记录、票据拒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等。
3、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驾驶证、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明、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4、证明签名、印鉴属实、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5、证明继承资格。
6、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7、保全证据。包括: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还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提存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但保人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寄托、保管,可以免除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困扰。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