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增强交通运输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理念,以提升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核心,以构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和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入分析新常态下安全生产新挑战、新机遇、新要求,多渠道、多层面、多形式地开展警示教育、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实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素质,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勇于担当、能打硬仗的安全监管队伍,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安全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教育培训对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三、教育培训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关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二)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学习,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研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典型做法学习交流,安全生产新技术、建设交通强国安全管理新思路、新要求等;
(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和经验做法;
(四)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职业健康有关知识和要求;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与管理相关要求;
(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
(七)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等;
(八)“甘肃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应用培训。
四、教育培训方式
通过教育培训,使交通运输行业广大管理和从业人员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人员执法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一)加强行业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
1.积极参加上级和行业相关机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安排行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举办的公路与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判定与治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市交通运输局通知为准。
2.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行业监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与单位内部普法教育相结合,主要利用党组学习会、例会学习、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普法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行业监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实现全体监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
3.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结合“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职责,交通运输局拟举办一期局机关全体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宣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交通强国、科技兴安有关安全监管新理论、新思想和新举措。
4.扎实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行业领域特点,扎实推进全民安全防灾教育体系建设,认真部署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119全国消防宣传日”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从业人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5.积极推广线上安全教育培训。转变教育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培训资源,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择优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和网络平台,对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
(二)强化企业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鼓励采用网络开展教育培训。
2.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提高一线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对重点营运驾驶员开展驾驶应急技能培训。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两客一危”和重点营运车辆驾驶员开展应急技能培训,主要围绕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安全驾驶,车辆自燃、车辆失控以及如何使用避险车道等应急驾驶技能,应对因突发身心健康等原因导致车辆失控、报复社会驾驶员危险驾驶、不法分子危害驾驶员正常驾驶、正常营运车辆上纵火、投毒、爆炸等损害车辆的行为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通过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提高营运车辆的安全。
五、教育培训要求
(一)科学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行业监管单位要根据行业实际,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各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率必须达到100%。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符合生产需要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参加行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行业监管要单位结合实际,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二)严格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全面完成全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建设养护中心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
(三)及时开展教育培训督查检查。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局属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