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崇信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

崇信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崇信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工作切实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形成重绩效、比绩效的良好财政资金管理氛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甘财绩〔2023〕8)《中共平凉市委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平发〔2019〕5号)及《中共崇信县委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发〔2019〕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崇信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崇信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

 

崇信县财政局

2024322

 

 


附件:

 

崇信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理念引领,规范和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崇信县委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以下简称绩效结果)应用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在后续相关工作中加以应用。

第三条 绩效结果应用方式包括收支政策调整、预算挂钩、 报告通报、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反馈整改、督办奖惩、监督问责等,由点到线、环环相扣,实行有效闭环管理。

第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主体包括县财政局和全县各预算单位。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结果应用工作。

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结果应用工作。

第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科 学、公开透明,程序简洁、刚性量化,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

则。

 

第二章  新出台收支政策与政策变化、改进

 

第六条 县财政局、全县各预算单位建立出台重大收支政策(项目)评估机制,按程序、按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工作,评估评审结果作为政策制定(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一般不得未评先建或先建后评。

第七条 县财政局、全县各预算单位适时组织重大收支政策中期评估,全面梳理评估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成效、查找短板、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对政策设计、资金管理等存在明显问题的,按程序及时调整完善,改进管理方式方法,提高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县财政局、全县各预算单位组织到期延续政策评估,全面梳理政策成效,提出政策是否延续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且按照中央、市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需继续实施的,县财政局督促预算单位修改完善政策内容后予以延续;评估结果为,原则上不再延续。

 

第三章  与预算安排和支出挂钩

 

第九条 县财政局、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抓手,要强化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从储备立项、组织实施到终止完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链条,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

第十条 县财政局全县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全面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一体推进目标(服务)标准、评价标准建设。强化标准应用,将支出标准作为单位预算编制、审核的依据,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建立健全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县财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凡是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力可能的支出政策一律不得实施。县财政局、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项目库。除有明确规定和应急、救灾事项外,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项目库。

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已明确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的,预算 安排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估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单位财政重新论证并作出说明。

对预算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预算单位财政局视情核减相关部门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预算单位财政在预算安排时予以激励。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与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公开同步进行,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县财政局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审核对预算安排提出调整建议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应用到项目预算编制中。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应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分类提出调减预算或拨付资金意见。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据实调减当年预算、调整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造成损失或预计存在风险的,应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坚持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原则,切实发挥预算绩效评价的作用。

项目评价结果为且在全生命周期内的,给予重点保障;评价结果为的,原则上继续支持;评价结果为的,整改结果经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安排相应剩余资金;评价结果为 的, 暂缓或终止预算安排。

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结果为的,在安排年度预算时给予倾斜支持;评价结果为的,剔除一次性支出因素外,原则上按统一政策、支出标准或原预算规模给予保障;评价结果为的,在按统一政策核定预算额度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压减部门专项业务费;评价结果为的,在按统一政策核定预算额度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部门专项业务费。

评价结果为”,指绩效评价得分在 85(含)分以上;评价结果为“良”,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 70分(含)以上 85分(不含)以下;评价结果为“中”,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6 0分(含)以上70分(不含)以下;评价结果为“差”,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6 0分(不含)以下,以及评价确定无法达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巡视、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与预算安排规模直接挂钩的关键绩效指标未完成的,原则上应评定为“无效的”或“低效的”(等次为“差”)。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年度预算安排增幅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十条扣减预算后,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管理权限实现投入规模和增长要求。

 

第四章  报告、通报与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按程序将有关预算绩效目标、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草案报送人大。根据政府要求或工作安排,专题报送有关政策(项目)等评估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预算单位通报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相关情况,督促预算单位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争先进位意识。预算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通报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单位提供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推动形成跨部门绩效结果应用合力。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建立县级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工作考核结果与各环节预算绩效结果汇总形成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综合考核结果。并按有关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县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考评结果与年度自评报告同步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综合结果是县委、县政府对各预算单位绩效考核,并纳入乡镇、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各预算单位应当参照相关考核工作,充分应用预算绩效综合结果。


第五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单位应主动公开与本单位相关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级预算单位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级预决算公开栏,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及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与部门预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制定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参考框架,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级预决算公开栏,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反馈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县预算单位应根据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关键节点所形成的绩效结果,建立反馈整改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应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审核, 按照预算编审和评估委托时限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并及时反馈。预算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及时完

善,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县财政,作为项目入库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按照评审委托时限要求,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完善细化项目实施方案,修订支出标准,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审核测算的重要依据,绩 效目标必须涵盖政策与支出的主体内容,体现主要产出信息和核 心效果,与计划、标准相衔接,与预算规模相匹配。县财政将绩效目标“ 一上”审核结果与单位预算“ 一下”同步反馈预算

单位

预算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结合“一下”控制数,审核调整 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绩效目标,与单位预算“二上”同步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将绩效运行定期监控、重点抽查发现的异常情况,10 日内函告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于 15 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县财政,并逐条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县财政根据整改情况和有关规定调整预算或暂停资金拨付。

预算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10月底前分别将 1-6 月份、1-9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报送县财政,有专门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县财政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预算单位,并督促制定纠偏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按程序及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全县各预算单位应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在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价对象,并提出整改要求。评价对象应在 60 日内将整改落实结果反馈县财政和预算单位

县财政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章  督办与奖惩

 

第三十条 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应完善绩效结果应用督办机制,指定专人跟踪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绩效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督导,及时更新结果应用管理台账,对结果应用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提醒约谈。

县级预算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绩效结果应用情况的跟踪督办。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级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县财政局对绩效结果应用工作突出的预算单位相关项目资金需求优先予以支持;对应用工作滞后的,扣减或暂缓安排有关资金。

第三十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结合本系统绩效结果应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奖优罚劣机制。

 

第八章  追责问责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应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建立完善绩效结果应用追责问责机制,提升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对存在财政项目资金闲置浪费、低效无效情况严重、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推进严重滞后及年度绩效综合考核结果靠后等情况的责任单位,进行工作约谈。

第三十六条 级预算单位报审的预算额度,在财政评估评审中审减率超过15%的,财政局督促制定预算编审整改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经对比分析核心指标后,绩效自评与财政评价等级相差一级及以上或得分相差10分及以上的,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不予安排有关支出。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发现问题存在整改 不彻底、虚假整改、文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由检查

督导主体及时通报批评或按程序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绩效结果应用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巡察巡视等相关单位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绩效结果应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全县各预算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单位内部的责任分工,推动绩效结果应用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 绩效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崇财发〔2024〕43号崇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崇信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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