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坚持均衡发展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不包含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

第六条 崇信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规划的方式,以崇信县辖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特定参照物、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间距模式、容量模式、间距+容量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不同布局模式独立适用,不互相作为参考标准。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包含新西街(东至电信局,西至锦屏路二中西侧)、西街(西起一小东边,东至第三幼儿园)、东街(西起第三幼儿园,东至中医院十字)、芮鞠大道(东起中医院什字,西至崇信县公安局)、永丰街(东起团结路,西至人民路老年活动中心)、团结路(东起芮鞠大道,西至崇信县司法局三叉路口)、新风路(南起团结路,北至芮鞠大道)、祥和路(南起团结路,北至芮鞠大道)、人民路(南起崇信县检察院(团结路),北至公路段)、朝阳路(东起人民路(老年活动中心),西至文化路)、文化路(南起团结路(一中东),北至芮鞠大道(体育馆))、双拥路(南起芮溪文园C区,北至芮鞠大道)、公园路(西起锦屏镇(第二幼儿园),北至芮鞠大道(法院))、公刘路(南起汭溪文园B区,北至芮鞠大道)、青年路(南起西南路,北至芮鞠大道)、西南路(西起青年路(金宇花园4号楼西南),东至一小大门西侧)。

2.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90米。包含黄寨街道、柏树街道、木林街道、黄花街道、赤城街道、铜城街道、新窑街道等。

3.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90米。包含黄寨镇马寨村街道、柏树镇闫湾村街道等。

4.新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5.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新能源充电站自营,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火车站、客运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4.商业楼宇(写字楼)地上一层或地下一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可在本层设置1个零售点,其他楼层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5.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区域内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一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3.对封闭的厂矿生活区域按照常住人口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第八条 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本辖区内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养待遇)个体或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中小学校周边客户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原幼儿园周边客户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办学的,参照幼儿园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三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药店、诊所等。

4.其他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或要求全面禁烟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情形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

(1)流动摊点(车、棚、亭)、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或政府已公告)待拆迁建筑。

2.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主营业务为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质及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水产品、家禽、宠物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抓烟机等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相关解释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包含无法判断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的情形以及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

(二)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三)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包括但不限于: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经营形式或利用住宅、公寓等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用于经营的,不属于“与住所相独立”。

(四)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位于城区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六)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 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

(七)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范围。学校出入通道包括消防通道、教职工通道、应急通道等各类专门性通道。

(八)本规定所称“新建区域”,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商业开发等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且房屋交付使用未满5年(包含老城区)。期限届满后自动执行相应间距标准且定期提前(不超过1年)对外发布相关区域届满期限,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后续新开发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间距测量标准

第十一条 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用“A”“B”“C”等标注)之间的门道中心最短测量距离(以下用“X”“Y”“Z”等标注)。

(一)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点(最近持证零售户、学校)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如图1-1,1-2,1-3所示) 

图1-1

图1-2

图1-3

(二)城区路面设有市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单实线、双实线、单黄线、双黄线、人行横道等道路分割线的,应以遵守交通规则为前提,穿过斑马线中心点进行测量。(如图2-1,2-2所示)

图2-1

 

图2-2

(三) 路面设有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护栏、花坛、绿化带、隔离栏、围墙以及各类建筑物等物理屏障视为固定障碍物,不包括临停车辆、临时性路障等),应绕过障碍物测量最短距离,原则上测量时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安全通过。(如图3-1,3-2所示)

图3-1

图3-2

(四)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距离转角30CM测量最短距离。(如图4所示)

4

(五)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如图5-1,5-2所示)

图5-1

 

图5-2

(六)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坡长加平面距离测量最短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七)参照点位于非临街店面,有单独专用通道的,以临街的专用通道中心点为参照点测量最短距离。(如图7所示)。

图7

(八)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存在学校自划公共区域的,以学校大门为测量参照点。(如图8所示)

图8

(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

       (十)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过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米范围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十一)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标准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取得材料的,由申请人提供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在许可证延续时,根据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核定有效期,对信用状况A级以上市场主体一般给予三至五年有效期;对信用状况B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信用状况C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信用状况D级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崇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28日起实施的《崇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崇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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