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平凉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生态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对原《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审查备案。

三、修订主要内容

按照市环委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对2020年6月29日县政府办印发的《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定。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发生变化。原办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总面积为2.35平方公里,新的《管理办法》总面积为2.53平方公里:东至城湾巷、团结东路、龙泽湖东侧,南至新西街、西街,西至锦屏路,北至龙泉路。

2.按照管控严格程度,禁燃区分为Ⅰ类禁燃区(一般)和Ⅲ类禁燃区(严格):

(一)Ⅰ类禁燃区(一般)范围:Ⅲ类禁燃区(严格)以外禁燃区范围,总面积为1.00平方公里,占禁燃区总面积的39.5%。

(二)Ⅲ类禁燃区(严格)范围:东至青年路、南至新西街、西至锦屏路、北至龙泉路,总面积为1.53平方公里,占禁燃区总面积的60.5%。

(二)对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进行划分。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

Ⅰ类禁燃区(一般):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禁燃区(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对禁燃区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要求提出要求。

禁燃区内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其他禁燃区管理要求及部门职责、法律责任均未修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现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解读文件: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 《崇信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下一篇: 《崇信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