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中央、省级惠农补贴项目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3
(三)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制度………………………………4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6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7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8
二、县级财政惠农补贴项目
(一)资助农村计生“两户”基本医疗保险资金………………9
(二)资助计生“两户”养老保险资金………………………10
(三)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升学一次性奖励………………11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县级奖扶)…11
(五)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3
(六)生育津贴补助资金………………………………………13
一、中央、省级惠农补贴项目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2.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不含抱养);(4)年满60周岁。
3.扶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扶助金。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申请及发放程序: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提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对象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5月30日前县级资格确认公示→数据上报→8月31日前打卡发放。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甘财社〔2018〕82号)。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规定获得扶助。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2.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3.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每人每月590元(708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的对象,每人每月460元(5520元/年) ,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申请及发放程序: 特别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镇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对象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5月30日前县级资格确认公示→数据上报→8月31日前打卡发放。
(三)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制度
1.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44号)、《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下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口委知字〔2005〕78号)。
2.救助条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并长期居住。独生子女领证户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女结扎户只指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者;(2)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家庭是指父母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未生育之前死亡的(含抱养);(3)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死亡家庭是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夫妻一方结扎,领取《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后,其中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不满18周岁死亡;(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父母死亡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5)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妻伤残或患有特殊疾病的家庭是指子女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双方由于伤残、疾病丧失劳动力,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者。
3.救助标准:独生子女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一次性发放2000元/人的救助金;夫妻或子女伤残的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的救助金。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夫妻或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2000元/人的救助金;夫妻或子女伤残的一次性发1000元/人的救助金。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光荣证》原件;(3)父母或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申请及发放程序: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打卡发放。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资金
1.政策依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发〔2015〕106号)、《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落实失独家庭一次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办家庭函〔2015〕141号) 。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2.基本条件:(1)失独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的。(2)失独离异家庭。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0000元补助金。(3)失独丧偶家庭。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的。
3.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光荣证》原件;(3)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申请及发放程序:每年1月15日前对象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5月31日前县级资格确认公示→数据上报→8月31日前打卡发放。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
1.政策依据: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甘卫发〔2016〕86号)。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住院护理补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2.基本条件:(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甘肃籍公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妇。(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甘肃籍公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确认的夫妇。(3)再婚家庭,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方纳入。
3.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4.提供资料:申报对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证明和住院费用清单。基本医保报销范畴之外的病种不纳入补助范围。
5.申请及发放程序:每年1月15日前对象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5月30日前县级资格确认公示→数据上报→8月31日前打卡发放。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1.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汭水添福”千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3〕32号)。
2.基本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扶助标准: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6240元/年);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4680元/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3120元/年)。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二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提出申请须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5.申请及发放程序: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每年1月15日前对象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5月30日前县级资格确认公示→数据上报→8月31日前打卡发放。
二、县级财政惠农补贴项目
(一)资助农村计生“两户”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1.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1〕290号)、《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汭水添福”千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3〕32号)。
2.基本条件:(1)2016年1月1日前合法生育(收养)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不含两办户;(2)母亲在育龄期内(未年满49周岁),全户人员享受资助资金;(3)子女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婚和母亲超过育龄期(年满49周岁)等3种情况的,仅资助父母,不资助子女。
3.发放标准:全额资助。
4.提供资料:(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发放程序:每年7月31日前对象个人申报→乡镇按季度确认公示→县级资格确认公示后缴纳至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二)资助计生“两户”养老保险资金
1.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参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甘人口委〔2009〕8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汭水添福”千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3〕32号)。
2.基本条件:(1)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及其子女,含城镇、农村、两办户;(2)农村二女结扎领证户父母及其子女,不含两办户;(3)计生两户中父母年满60周岁的,该父母不再资助;计生两户中子女未满16周岁、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婚等4种情况的,该子女不再资助。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4.提供资料: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全家三口人照片3张。
5.发放程序:每年1月11日前对象个人申报→乡镇按季度确认公示→县级资格确认公示后资助资金缴纳至个人养老金帐户。
(三)农村计生“两户”子女升学一次性奖励
1.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汭水添福”千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3〕32号)。
2.基本条件: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3.奖励标准:本科院校6000元,专科院校2000元。
4.提供资料:已提交高考升学加分申请的家庭,需户口本、《光荣证》、《录取通知书》、《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及发放程序:本人申请-县级资格确认公示后打卡发放。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县级奖扶)
1.政策依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创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县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11〕51号)、《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汭水添福”千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3]32号)。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不再纳入扶助范围。
2.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58周岁,未满60周岁(60周岁进入国家奖励扶助系统)。
3.扶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申请及发放程序: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可在达到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提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对象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5月30日前县级资格确认公示→数据上报→8月31日前打卡发放。
(五)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汭水添福”千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办发〔2013〕32号)。
2.基本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3.奖励标准: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人每月10元,每年120元/人。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原件。
5.发放程序:每年7月31日前对象个人申报→乡镇按季度确认公示→县级资格确认公示后打卡发放。
(六)生育津贴补助资金
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甘发〔2022〕13号)、《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甘发〔2022〕13号)、《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平凉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的落实意见》(平卫发〔2024〕18号)、《崇信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崇发〔2024〕3号)。
2.发放对象:在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崇信户籍常住产妇,经县级专家评估需在三级医院分娩的崇信户籍高危孕产妇(转院),可享受同等政策。
3.发放标准:生育二孩一次性发放3000元,生育三孩一次性发放5000元。
4.提供资料:(1)申报人提供夫妻结婚证、生育登记证、产妇户口簿、身份证;(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例首页及出院证明,非本县公立医疗机构分娩的高危孕产妇,还需提供转院证明。(3)“一卡通”(社保卡)持有人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
5.发放程序:每年1月(7月)1日-10日对象个人申报→乡镇确认公示→县级资格确认公示后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