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处罚!

【以下案例仅供学习参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录如下)……

经查明:2022年7月30日,当事人在其单位注册地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规格型号为TL-DX-150-A1的单向流净化新风机598台,除抽样检验的2台(含备样1台)外,其余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出厂价格为270元/台,货值金额161460元。

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在其单位注册地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规格型号为TL-DXR-200-A1的单向流净化新风机500台,除抽样检验的2台(含备样1台)外,其余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出厂价格为375元/台,货值金额187500元。

2022年8月3日,当事人在其单位注册地生产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规格型号为TL-DX-250-A1的单向流净化新风机598台,除抽样检验的2台(含备样1台)外,其余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出厂价格为380元/台,货值金额227240元。

另查明:2022年6-8月,当事人在其单位注册地共生产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列入目录的型号为PZ30的配电箱389只。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50元/只,税后净利润为10元/只。货值金额为58350元,违法所得为38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未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列入目录的配电箱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一)、(二)两项合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40000元。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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