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一、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10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销售列入目录但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3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法提供3C强制性认证证书。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金沙县肖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2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肖某某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肖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金沙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中餐炒菜灶)案

  2023年3月2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的中餐炒菜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金沙县某商贸百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2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商贸百货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织金县某消防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报警器)案

  2022年12月23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织金县某消防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报警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1、泗洪县工人路某厨具卫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1年11月9日,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抽检计划安排,依法对泗洪县工人路某厨具卫浴经营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经营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生产企业:慈溪市超越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JYT-0.6-1.2)结构项目、关闭压力项目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5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泗洪县工人路某厨具卫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泗洪县工人路某灶具经营部销售无自动熄火装置和“CCC”标识灶具案







2022年8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洪县工人路某灶具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有1台爱妻节能猛火王(单头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无规格型号,无生产企业信息;1台“DOVLES”佛山奔腾电器燃气灶(单头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标示生产企业:佛山市奔腾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无自动熄火装置和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9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泗洪县工人路某灶具经营部销售无自动熄火装置和“CCC”标识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1.四川省邛崃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根据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C3+ 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CCGF-CD-005.1-2020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月14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没款18232元的行政处罚。


2. 邛崃市临邛镇某厨卫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根据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右眼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依据CQI Z 703/JD7001J-2022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3月9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没款1340元的行政处罚。


3.邛崃市临邛某五金洁具门市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器具案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9台家用燃气灶具未标注生产日期、CCC认证标识及生产许可证号,也没有产品检验质量合格证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7月5日发布《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公告显示“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5元和没收违法销售的家用燃气灶9台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


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石虎园源日杂商店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但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案

2022年7月21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石虎园源日杂商店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但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6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用于销售的11种不同规格(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计34台。根据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判定上述34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有部分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及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樊军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产品案

2022年7月29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13个(折合人民币130元),罚款19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不同品牌型号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共计13个,均可调节大小。依据GB 35844《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判定上述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北京佳琳五金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软管产品案

2022年7月28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佳琳五金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软管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软管15米(折合人民币60元),罚款16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家用燃气软管,依据GB 2999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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