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办理形式:“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程网办”“高效办成
一件事”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
二、业务类型
(一)户口迁入
1.迁入城市、城镇地区落户的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实行“零门槛”
落户。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情况,还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①因工作调动、变更的,需提交申请人调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出具的介绍信或上级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任职、交流)文件(原
件,复印件)或者录(聘)用文件、劳务合同等(原件、复印件);
②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或者毕业的,需提交录取通
知书、毕业(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在落户地有本人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房屋赠予公证书
或者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亲属的,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申请人落户的书面承诺书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投靠配偶的,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⑤转业军人安置落户的,需提交转业证(原件、复印件)、军人公民
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原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异地落户提交,原件)、落户介绍信(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原件)。
(5)近期1 寸白底彩色照片1 张。
2.迁入乡村地区的,要与现行“三投靠”落户的具体条件相符合,
申请人在落户地经常居住的,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迁移: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情况,还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①投靠配偶的,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②投靠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经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无
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③城市、城镇地区人口继承乡村地区不动产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
证(原件、复印件),房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的还需提交家庭成员同意申请人落户的公证书或承诺书(原件、复印件);
(5)近期1 寸白底彩色照片1 张。
3、现役军人户籍已经注销,现役军人配偶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
父亲或者母亲户口内的,由现役军人及其配偶共同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迁移,参照“夫妻投靠”办理:
(1)现役军人及其配偶共同出具的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5)现役军人的军官证等能够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复
印件);
(6)现役军人父亲和母亲同意现役军人配偶落户的承诺书(原件);
(7)居民户口簿或者经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无法证明亲属关系
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8)近期1 寸白底彩色照片1 张。
(二)户口迁出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迁出,由
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
1.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
备注:
一、申请迁入乡村地区的,对正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
的不予受理。
二、公民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
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集体户口,或者将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三、公民所在集体户口的设立单位已不存在、离开集体户口所在单
位等情况的,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集体户口。
四、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
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五、“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程网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六、上述业务如需委托他人(如:户主、亲属等)办理,需在提交
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由迁移人签字并按捺手印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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