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崇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县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县政府出资,授权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县委、县政府任命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经理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合同化管理,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得高于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其薪酬标准应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县情实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协调,促进企业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2.与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县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3.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4.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5.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6.人员供给、行政隶属关系、党团工会组织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人、财、物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五条  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职责、社会责任的考核评价,实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第六条  加强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分数90分(含)以上确定为A级,75分(含)—90分的确定为B级,60分(含)—75分的确定为C级,60分以下(不含)确定为D级。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W1)和绩效年薪(W2)两部分构成(W1+W2)。

第九条  基本年薪(W1)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其中: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10万元,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为8万元。

第十条  绩效年薪(W2)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N)并结合功能定位系数(T)确定。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功能定位系数。其中:

N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A时,N=0.9+(考核得分-9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B时,N=0.6+(考核得分-75)/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C时,N=0.3+(考核得分-6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D时,N=0  

T为功能定位系数,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商业类企业为0.7,公益类企业为0.6。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价为D级的基本年薪按90%发放;连续考核为D级的,基本年薪按10%逐年递减,最低按70%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待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当年成本,纳入工资总额,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应按照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时间结清基本年薪,除按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县属企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综合考评。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实施。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薪酬水平审核。

十七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相关部门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本办法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要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下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将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全县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备案,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情况纳入公司信息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二十四  企业负责人所得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追索扣回办法

 

二十五  为严格执行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六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会计信息或虚构业绩等行为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追索扣回多兑付的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擅自将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二十八  企业负责人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二十九  企业超标准列支付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标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企业负责人受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的,扣减10%-20%的当年绩效年薪;受到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受到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扣减40%—50%的当年绩效年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或降级等行政处分的扣减60%—70%的当年绩效年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扣减100%的当年绩效年薪。

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第三十一条  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现职企业负责人,也适用于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三十二  本办法由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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