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各项政策,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平人社通〔2020〕120号),现将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主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区域内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

2.城镇区域内“零就业家庭”的成员:是指城镇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常住人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低保证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区域内常住人口;

5.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是指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且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城镇区域内的常住人员;

6.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城镇常住人口;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有经营性收入(持有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等)和投资性收入的;

2.被用人单位(含个体户、企业、社会组织) 聘用实现就业的,或从事灵活性工作,劳动报酬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3.应当到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而未办理的或多次拒绝接受就业推荐的;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失业年检的。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申请,社区核实录入,城市社区复核,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批的办法。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登记或申领《就业创业证》时,可同时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并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家庭户口本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甘肃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城镇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失地落户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5.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相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需提供常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房产购置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二)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申请后开展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社区意见、社区受理岗人员完成系统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资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上传《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上传《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及家庭户口本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上传《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及《甘肃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残疾人员应上传《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失地落户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应上传《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上传《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及相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也需上传常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房产购置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后提交认定申请。      

(三)社区审核岗人员审核。社区审核岗人员收到受理岗人员上报的申请信息后,应及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与社区受理岗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天(见附件3),公示无异议的,交与社区审核岗人员完成公示。

(四)城市社区复核。社区公示完成后,城市社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交与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五)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完成认定。

三、退出机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社区或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终止就业援助。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 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或其他情形。

请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认定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企业积极吸纳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享受企业社保补贴;对认定后实现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同时,今后根据个人就业或失业形式登记变化享受相对应的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政策。

四、咨询服务点 

1.西街社区:0933-6135178

2.东街社区:0933-6104936

3.滨河路社区:0933-5933633

4.鱼堡子社区:0933-6104979

5.新窑社区:0933-6221046

6.就业服务中心:0933-6102566

附件:1.《崇信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零就业家庭成员无业状态真实性承诺书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


崇信县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关于对2023年崇信县新认定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的公示

下一篇: 关于2023年度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