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9月11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无此划定权限。经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23〕49号),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崇信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6年9月11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无此划定权限。经县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崇信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崇政办发〔2023〕49号),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崇信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