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实施崇信县枣林沟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锦屏镇枣林村、黄寨镇水泉洼村和茜洼村部分土地,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目的
(一)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崇信县锦屏镇枣林村,黄寨镇水泉洼村、茜洼村,面积322.41亩(水库淹没影响区及工程建设区),其中耕地22.05亩、园地7.52亩、林地61.89亩、草地7.42亩、交通运输用地7.14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45亩、未利用地213.94亩,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目的:用于实施崇信县枣林沟水库工程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一)权属:锦屏镇枣林村,黄寨镇水泉洼村、茜洼村。
(二)面积、地类:本次共调查土地现状面积322.41亩,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322.41亩,其中枣林村集体农用地91.23亩、枣林村集体未利用地213.94亩,水泉洼村集体农用地17.15亩、茜洼村集体农用地0.0915亩。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以实地摸底结果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文件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崇信县枣林沟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崇政复〔2022〕16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崇政发〔2018〕152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锦屏镇枣林村,黄寨镇水泉洼村、茜洼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或在发布启动公告后抢建、抢种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办理登记方式:锦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6121144
黄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6171267
六、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本次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锦屏镇人民政府和黄寨镇人民政府,由其负责资金监管并按征收进度兑付到枣林村、水泉洼村、茜洼村村民委员会。
七、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和方式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崇信县永丰街206号)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由崇信县人民政府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