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
崇信县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巩固全域无垃圾治理成果,彻底消除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加大乡村垃圾收集处理和卫生保洁力度,全面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乡(镇)生活垃圾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处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要求。生活垃圾转运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乡(镇)主体、村社落实、村民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乡(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环境卫生、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业务指导及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 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示范典型,对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和美丽乡村示范村等予以表彰奖励。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工作要达到“四有四无”目标:即有垃圾处理设施,有卫生保洁队伍,有长效管理机制,有稳定经费保障;庭院圈厕无积存垃圾,村庄内外无散倒垃圾,沟塘河渠农田无垃圾,农村交通干道无白色垃圾。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户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由农户做好房前屋后卫生保洁,提倡垃圾分类处置,循环利用有益垃圾。对有机垃圾由农户负责及时清理做堆肥返田处理,对其他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到“一桶两筐”,及时倾倒到村内垃圾箱。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实际情况配置垃圾收集箱、保洁员,建设固定的“可腐化垃圾沃肥点”“材草堆放点”和“建筑材料堆放场”,保洁员负责村社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及配合运输员转运工作,保洁员、清运司机负责垃圾箱中的收集转运,确保1-2天收集一次,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三章 转 运
第八条 乡(镇)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是指从农户垃圾分类、村社垃圾箱收集、乡(镇)勾臂式垃圾车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机(垃圾填埋场)、待压缩机容量储满后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的过程。
锦屏镇、新窑镇、黄寨镇、柏树镇、黄花乡、木林乡综合考虑交通条件、人口规模、运输成本等要素,根据中转站和垃圾填埋场地域分布情况,合理利用中转站进行转运,确保压缩箱装满后及时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新窑镇及黄花乡高年村、水磨村生活垃圾转运至新窑镇垃圾填埋场,黄花乡剩余村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后转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填埋;木林乡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后转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填埋;锦屏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后转运至县城垃圾填埋场填埋;黄寨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后转运至柏树镇垃圾填埋场填埋;柏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至柏树镇垃圾填埋场填埋。
第九条 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由县住建局统一招标、采购、建设,建成后移交各乡(镇)自行管理运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行政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日常经营、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建有垃圾中转站的乡(镇),应以中转站为重要节点,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压缩等专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和侵占、迁移、改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压缩等专用设施设备和场所。
第十一条 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招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其管理和薪酬均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二条 乡(镇)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参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易腐垃圾,又称可堆肥垃圾或可腐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固体废弃物。如餐厨垃圾;农贸(批)市场、村庄集市、村庄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村民自带回家的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和庭园饲养动物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因地制宜地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规模性生物发酵和自然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二)可回收物,又称好卖垃圾,指可循环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品。如打印废纸、报纸、期刊、图书、烟花爆竹包装筒以及各种包装纸等废弃纸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废塑料制品;废金属器材、易拉罐、罐头盒等废金属物;用于包装的桶、箱、瓶、坛、筐、罐、袋等废包装;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话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种玻璃瓶罐、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废玻璃;牛奶饮料纸包装、泡沫塑料泡罩包装、 牙膏软管、烟箔纸、方便面碗和纸杯等废弃纸塑铝复合包装物;旧轮胎、旧密封圈和橡胶手套等废弃橡胶及橡胶制品;桌、椅、沙发、床、柜等废旧家具。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废品回收站变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如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的生活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处置。
(四)其他垃圾,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如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卫生间废纸(卫生巾、纸尿裤)、餐巾纸、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庭院清扫渣土等生活垃圾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村垃圾收集及清运工作由村委会负责管理,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农户将垃圾规范分类到指定垃圾箱(桶),以便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 县公路段负责管辖的崇白路、崇大路、省道304线,县交通局负责的泾土路、关木路、柏九路、大槐树景区等乡级道路,其他由乡(镇)负责的村级道路,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由权属单位负责对道路路面及两侧边沟的垃圾、杂草、杂物进行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常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从小培养爱护环境的习惯。
第十五条 乡(镇)生活垃圾转运所需运营补贴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各乡(镇)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量、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车辆转运次数及垃圾转运体系考核结果统一拨付各乡(镇)。
乡(镇)垃圾转运量依据乡(镇)人口密度及有关部门测算的农村人口人均日产生垃圾0.8公斤左右计算。补贴费用依据人口1万以下、1万至1.5万、1.5万至2万、2万至2.5万、2.5万至3万的年产垃圾量标准核算。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环保、住建部门支持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技术。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财政局、执法局、卫健局负责乡(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考核评估工作,考核实行打分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兑现运营费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标准和补贴系数
(一)当年最终绩效得分在90-100分之间(含90分、100分)的,当年政府运营补贴系数为1.0。
(二)当年最终绩效得分在80-90分之间(含80分、不含90分)的,当年运营补贴系数为0.9。
(三)当年最终绩效得分在70-80分之间(含70分、不含80分)的,当年运营补贴系数为0.8。
(四)当年最终绩效得分在60-70分之间(含60分、不含70分)的,当年运营补贴系数为0.7。
(五)当年最终绩效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当年运营补贴系数为0.6。
第二十条 乡(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考核评估内容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全域无垃圾治理、垃圾中转站运营及设施设备维护、保洁人员培训管理、运营台账、群众满意度测评、保洁人员及车辆安全情况等方面。
考核评价体系应确定如下指标:
(一)投入指标:主要考核垃圾运转台账是否建立完善,收集、转运、处置是否规范等。分值20分,设置3-4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可根据重要程度设定。
(二)过程指标:主要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是否有效,质量管理是否具有可控性,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财务监控是否合法,设施设备是否维护到位,人员管理及培训是否开展。分值40分,设置5-7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可根据重要程度设定。
(三)效益指标:主要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安全事故、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来评价运营效益。分值40分,设置4-6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可根据重要程度设定。
考核具体量化标准可根据以上指标和内容,由考核单位另行拟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保、住建等部门可以组织实施乡(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联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乡(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乡(镇)生活垃圾转运体系中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遵守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垃圾转运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关闭、拆除垃圾转运设施的;
(四)挪用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经费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单位处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收集、转运生活垃圾、使用专用车辆转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未实行密闭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单位处五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转运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转运乡(镇)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沿途焚烧、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拆除、停用和侵占、迁移、改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运营单位处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桥梁和涵洞两侧、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地点堆放、填埋、焚烧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