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政办发〔2020〕116号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
《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
流转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行为,有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从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依法保障农民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跨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流转,适度放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交易。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享有闲置住宅所有权的个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流转该闲置住宅所有权,激活农村闲置资源,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本组织农户委托进行流转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交易时,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场流转交易,实行免费服务。
第二章 流转交易范围、主体和方式
第五条 流转交易范围:本县范围内合法的,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无安全隐患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的使用权、所有权。
第六条 流转交易主体:流转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流出方为个人的除实际拥有流转交易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产权外,还应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流入方要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流转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产业大户、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以及具有盘活利用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法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流转交易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严禁以转让、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变相进行农村土地、宅基地和农村住宅的买卖行为。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九条 建立“坚持集体所有、依法流转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模式,依托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流转交易工作。农民可以自主流转交易,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理。流出人必须向拥有该闲置宅基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基本情况,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信息。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流转交易还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后方可申请流转。
第十条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出方可以与流入方就流转价格自主进行协商,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流转价格进行专业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流出方(个人、农户或其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流转申请材料:
1.农村产权流转申请书,同时按不低于年流转交易金的20%交纳保证金;
2.身份证明和产权权属证明有关材料;
3.宅基地或住宅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宅基地或住宅位置、四至、面积、住房安全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流转底价及说明;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6.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产权类型,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利用交易平台和政府网站,发布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信息,征集意向流入方。
第十四条 意向流入方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流转申请书(主要包括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同时按不低于年流转交易金的20%交纳保证金;
2.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流转宅基地面积超过50亩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4.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流转交易双方按照第八条规定,自行选择流转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第十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宅基地或住宅位置、四至、面积、住房安全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用途等内容);
2.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3.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交易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或闲置住宅使用权、所有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不少于10天的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1.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
2.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权属、四至、坐落、面积、住房安全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用途;
5.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6.合同到期后相关设施的处理;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因宅基地或房屋被征收、拆迁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10.装饰装修的约定、费用的承担;
11.新建建筑物的约定及归属;
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二条 流入方与流出方达成流转交易意向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或《崇信县农村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由违约方按照保证金50%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或《崇信县农村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和标的交割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出具《交易见证书》,退还双方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见证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1.项目编号;
2.签约日期;
3.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4.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5.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6.成交金额和流转用途;
7.支付方式;
8.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的流出方、流入方,可凭《交易见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章 流转交易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
2.崇信县农村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合同
附件1
崇信县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闲置宅基地基本情况
1、甲方将位于 乡(镇) 村 社面积 亩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2、该宗地四至为:东: ,南: ,
西: ,北: 。 东西: m,
南北: m。
3、地上附着物 。
二、流转期限
流转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费用标准
流转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每年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流转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流转费,以后每年 月底之前一次付清该年度流转费或者双方自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甲方签名的流转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费收据。
五、交付、收回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闲置宅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交回甲方。
六、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履行按时交付及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闲置宅基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流转期满后收回原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乙方20天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照本年度市场价格在流转期满当天一次性支付开展恢复原状人工费用和机械费用。
4、乙方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流转费。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流转闲置宅基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约定义务。
7、乙方在不改变流转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之下,对流转的宅基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8、乙方因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但其建设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禁止以流转名义实施“私人会所”和“别墅”建设。如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根据规定办理。改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本合同终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构筑物或建筑物,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 元;
(3)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甲方不作补偿。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遇国家、集体征收、征用该宅基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流转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流转期内被征用宅基地、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处理。
2、乙方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 1 个月通知另一方。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闲置宅基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流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流转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流转费用,除仍应补交流转费用外,并按年流转金的 2%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见证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留一份,抄送闲置宅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签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崇信县农村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合同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闲置住宅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乡(镇) 村 社的闲置住宅 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类型 ,结构 ,住房安全等级 ,主要装修设备 ,地上附着物 ,流转给乙方作 使用。
二、流转权利类型及期限
1、本合同流转权利类型为:闲置住宅使用权/闲置住宅所有权。
2、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闲置住宅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三、流转费用、交纳期限及流转期间相关费用
1、甲乙双方议定闲置住宅使用权月流转费用 元,大写 元整。由乙方在每月 日前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给甲方或者双方自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甲方签名的流转闲置住宅使用权的流转费收据。
2、闲置住宅所有权流转为一次性流转,费用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在 日内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清,第一期于 年 月 日付 元,第二期于 年 月 日付 元,第三期于 年 月 日付 元。
3、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期间水、电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流转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使用权流转期间的住宅修缮、装饰
1、修缮闲置住宅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流转闲置住宅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甲方修缮闲置住宅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3、流转闲置住宅的修缮,经甲乙双方自行商定,采取下列第 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4、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闲置住宅主体结构(包括房屋外形,承重结构等有可能危害到房屋安全的改造)的前提下,可以对流转闲置住宅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如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根据规定办理。改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流转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它不能拆除的附着物及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双方自行约定归属及赔偿事宜。搬迁后,闲置住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由甲方处理。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履行合同按时交付闲置住宅使用权或所有权。对流转的闲置住宅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闲置住宅使用权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流转用途合理使用闲置住宅,不得擅自改动和恶意损坏,造成闲置住宅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权在流转期满后收回原闲置住宅使用权,并要求乙方20天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照本年度市场价格在流转期满当天一次性支付开展恢复原状人工费用和机械费用。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流转闲置住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流转权。
5、乙方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流转费。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流转闲置住宅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7、乙方在不改变流转闲置住宅使用权的前提之下,对流转的闲置住宅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8、对流转闲置住宅所有权的,甲方不再承担因闲置住宅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享有闲置住宅所有权,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流转费用,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闲置住宅使用权或所有权。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遇国家、集体征收、拆迁该住宅,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权流转期内被征用、拆迁的住宅、装修设备等补偿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处理。
2、乙方在使用权流转期限内将流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在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4、流转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房可用时,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流转期限。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闲置住宅:
(1)擅自将闲置住宅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流转的闲置住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流转费用 个月或空置 月的。
6、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合同终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构筑物或建筑物,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 元;
(3)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甲方不作补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三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闲置住宅,负责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流转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款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流转费用,除仍应补交流转费用外,并按月流转金的 2%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流转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流转闲置住宅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流转合同。同时按约定年流转金的10%,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若因乙方原因未续约且继续使用闲置住宅,甲方有权收回闲置住宅经营权,并要求乙方按月流转金的 2%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免责条件
1、闲置住宅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遇国家、集体征收、征用已流转的闲置住宅,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流转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见证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留一份,抄送闲置住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签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