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收取
发文日期:2017-08-31 09:44
来源:崇信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trsyff
编辑:trsyf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下一篇: 土地闲置费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