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0号令)。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1、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征收;2、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标准量水设施,无标准量水设施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3、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后10内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收费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地表水0.10元/m3,地下水0.15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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