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土地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时规定》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锦屏镇西街村。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6.2亩

四、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农用地5.5万元/亩。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照崇政发〔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1、货币补偿;2、符合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待用地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局和锦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会同村、社干部一同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裁、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原有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崇信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下一篇: 崇信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土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