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依企业申请,我局对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依法注销,特此公告。

 

排污许可注销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登记编号

有效期限

注销原因

1

崇信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1620823082399042D001U
(排污许可)

2023427日起至2028426日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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